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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销售“外挂”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8-08-12    作者:邓世运律师
2018年8月11日,华商报A04版报道了《有滴滴司机使用“外挂”让乘客费用翻倍》的新闻。该报道引起广大网友以及乘客的关注。
据报道,在乘客们叫滴滴出行的时候,司机就可以打开“外挂”软件抢单,接到乘客后,开始行驶路程,但其实这个时候“外挂”软件就一直在工作了,它不断的变换车辆行驶的路线,软件上所显示的路途跟要去的地点路途是不一样的,所到实际位置与软件显示的位置也不同,甚至会相差几十公里,这样价格自然也会上涨。
警方表示,如果某一个司机通过这种手段累计达到一定案值后,可按刑事案件处理。有网友提出追问:开发、销售“外挂”的嫌疑人,又该当何罪?
外挂,是指针对特定软件编写的制造、修改软件系统运行数据,且不属于软件组成部分的程序。外挂使用者,通过运行外挂,可以实现修改系统软件运行数据,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制作、销售“外挂”,可能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制作、销售“外挂”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国首例《王者荣耀》外挂案
2017年5月,被告人谢某为方便自己代练《王者荣耀》游戏,自行编程开发了《王者荣耀》游戏外挂程序,所开发的外挂程序具有透视、视距增加、冒险模式下怪物自动死亡等功能。
尔后,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对外销售《王者荣耀》外挂程序源代码、外挂程序及相应程序激活码,合计57人次。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王者荣耀》外挂程序的功能必须依附在《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存在对《王者荣耀》游戏客户端实施未授权的删除、修改操作,绕过了游戏的保护措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8年4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例二:全国首例“微信”外挂案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
其中《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被告人张某、刘某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并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收受上述软件的非法销售所得,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赖某则主要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被告人张某、刘某销售上述软件。
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刘某、赖某等人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三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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