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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骗处分性权利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8-22    作者:项秦律师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觉得越来越觉得孤独。世界之大,哪里是自己的安身之处;茫茫人海,谁才是正确的人?这些疑惑往往让生心生迷离。于是借助相亲网站或交友网站寻找Mrs.right成了现在许多大龄单身青年最便捷的途径。然而,由于网站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使要求实名制注册,许多不法分子或者道德恶劣的人依然可以借找对象的名义在网站上为非作歹、兴风作浪。比如进行诈骗、进行圈钱。更有一些不齿之徒利用网站进行欺骗良家妇女,骗取她们的感情,欺骗她们处分性权利。那么针对如此道德恶劣的情形,受害的女性可否要求赔偿?法律上是否有所规定或者实践中是否有类似的案例呢?
2016)京02民终11106判决书
【案情】某男在已婚的情况下,在某交友网站实名注册,所填介绍信息为未婚。某女,未婚,欲通过征婚网站的征婚信息组建家庭。20131月,双方通过该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后某女怀孕,某男以家属的名义在医院的手术单上签名,某女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术后,某女患上了妇科疾病。真相暴露后,某女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通过征婚网站发布个人信息,意欲通过该途径构建婚姻组成家庭,但李×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未婚的名义在征婚网站发布信息,随后与蒋×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更加导致了蒋×怀孕及流产等事实的发生,使得蒋×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并因此造成了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蒋×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的过错行为已对蒋×的精神上造成了损害,故蒋×要求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李×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予以酌定,对蒋×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蒋×要求李×承担医药费的诉讼请求,虽然李×主张不能确定系其导致蒋×怀孕,但根据蒋×提交的证据,李×在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家属签字"一栏签字,而李×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又蒋×系在李×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了处分,故李×应当承担蒋×由此发生的医药费。
【判决结果】一、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蒋×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负担;二、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蒋×医药费二千二百九十元;三、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蒋×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四、驳回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评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性权利的概念,但结合实践的判例,该权利属于人格权。本案中,某男利用征婚网站发布虚假信息进而骗取了某女对其性权利的处分权,由此而给该女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某男应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该判决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同时也对那些居心叵测、道德败坏的人渣给予了法律上的威慑。
最后要提醒诸位女性朋友的是,渣男很多但不可怕,只有你不盲目并理性自爱,才不会让那些败类得逞,才不会受到不该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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