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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杀案:凶手“有罪”还是“无罪”?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这几天,网上一段视频疯传,大致内容是:827日晚上2136分左右,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碰到一自行车,双方产生矛盾。起初,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白衣男子,与骑车人理论,同车下来一女子上前将自行车推开,应该是劝架,至此,事情已经可以结束。但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灰衣男子,他冲向骑车人,双方开始你推我搡,时而互踢。见不能制服对方,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取出一把砍刀,再次冲向骑车人。骑车人并不怯场,与手持砍刀的灰衣男子正面对抗,灰衣男子“敲打”过程中砍刀脱手飞出,二人急忙都去抢,被骑车人抢到手,并顺势捅了灰衣男子两下。灰衣男子不慎摔倒,爬起后还想对抗,骑车人持刀又来砍,灰衣男子见势不妙,开始逃跑,骑车人又跟着追砍,直到他们逃远后才折回。灰衣男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灰衣男子即受害人系刘某某,36岁;骑车人系于某某,41岁。
二、社会各界看法
(一)普通民众看法
    1、绝大多数人认为,刘某某罪有应得,死有余辜。有人扒出,刘某某上身全部纹身,网上戏称“纹身男”,在昆山当地人称“龙哥”,是当地有名的“社会闲杂人员”,之前因盗窃、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四次入狱,可谓劣迹斑斑。事发当天,他仗势欺人,随后又拿刀“砍人”,于某某是在惩恶扬善,为民除害,他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政府应当予以嘉奖才对。
2、极少数人认为,刘某某挑起事端,但罪不至死,于某某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刘某某虽是持刀上前,但他并未直接砍向于某某,而是以刀背砍、刀面拍打吓唬于某某,说明他还是对法律有所敬畏,并不是目无法纪、罪大恶极。于某某在夺刀后,直接捅了刘某某两下,事后又追砍刘某某,有点过分,应当为此受到一点处罚。
(二)法律人士看法
1、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于某某作为一个弱者,面对刘某某持刀“行凶”,具有现实的生命危险,于某某夺刀后顺势采取捅刺行为,系正当防卫。对于刘某某转身逃跑的行为,法律并不能奢求于某某能理性地判断其逃跑行为的性质,且刘某某被捅后依旧具有对抗能力。往宝马车方向跑去,不排除刘某某去车上再取凶器,或者有可能开车撞人,于某某依然面临着进一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于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逃跑之后就停手,他很可能面临刘某某更加猛烈的报复。故而,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某持刀用刀背砍于某某,用刀面拍打于某某,虽然具有受到伤害的危险,但根据常人理解,刘某某纯粹是在“吓唬”于某某,想通过吓唬于某某臣服,否则他直接用刀锋砍向于某某了,最终死掉的可能不会是刘某某。于某某夺刀后,顺势捅了刘某某两刀,在刘某某逃跑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于某某仍然追上去砍,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故而,于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一般防卫系本条第一款规定,特殊防卫系本条第三款规定,亦称无限防卫。
    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具有防卫意识;四是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实践中容易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两个条件产生争议。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有无超过必要限度?由于所站角度不同,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对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前提是正当防卫,须满足正当防卫前面四个条件,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才构成防卫过当。什么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会因各人自身情况不同,从而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这里应当根据社会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如果普通民众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普通人都如专业法律人士,精准掌握正当防卫。
对于防卫过当,依法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又称“迟误防卫”,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行为。如果明知侵害已经停止而仍继续防卫,这种行为就是报复侵害,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仍继续防卫,是一种过失犯罪。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即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且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四、本案最终结果
(一)本案主流观点
 刘某某持刀,即使认为系用刀背砍人,或是用刀面拍打,结合现场情境,应当认定为“行凶”,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某某应当享有无限防卫权。对于其后追砍行为,未有证据可以证明现实危险已经消除,于某某还在面临被侵害危险,即使有人认为事实存疑,依法亦应当作出有利于于某某的判决,即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二)本案重点
1、双方在抢夺时,于某某得手后顺势捅了两刀,这两刀是不是致命伤?刘某某很可能就是因为腹部这两刀失血过多而死亡。若是这两刀致命,对这两刀认定系正当防卫,可能没有争议。
2、对于刘某某逃向自己车子,于某某继续追砍行为的认定。
如果刘某某客观上是彻底放弃不法侵害行为,试图逃跑。这时,如果于某某主观上以为不法侵害还未结束,认为刘某某可能另取凶器或是驾车撞击,属于假想防卫,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如果于某某主观上知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属于事后防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如果刘某某客观上没有放弃不法侵害意图,打算回车另取凶器或是开车撞人。这时,如果于某某主观上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其追砍行为与前面行为应当一体化评价,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于某某主观上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出于报复心态故意伤害刘某某,属于偶然防卫。所谓偶然防卫,是指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故意实施另一不法行为,结果客观上偶然制止了之前的不法侵害。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三)我国目前现状
张明楷教授说过,在我国,基本上见不到对故意伤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几乎全部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斯伟江律师统计100份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显示,有4份认定正当防卫,20份认定防卫过当,76份认定故意伤害。也就是说,司法实务中,很难认定正当防卫。
(四)本案结果预测
法院综合考虑后,可能会和稀泥,认定防卫过当,象征性地判处三五年刑期。原因是:毕竟一条鲜活的生命没了,死者家属可能会闹。本案社会影响非常大,若不对其适当处罚,可能会鼓励人们以“正当防卫”为由积极对抗,容易引发更多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再就是,中国人向来有杀人偿命之说,从情理上讲,也应该对其有所惩罚。
本案值得一提的是,刘某某系“社会闲杂人员”,上半身全部纹身,民众大多认为其不是良民,且确实又是劣迹斑斑,故而舆论几乎是一面倒,这对于某某最终判决非常有利,法院不可能罔顾民众的呼声。(王景林律师供稿 手机:130 4215 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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