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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18-09-11    作者:杜凯律师
                       故意伤害罪
---杜凯律师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案件处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陕西渭临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某某之父宁锁仓的委托,指派律师杜凯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受害人康某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康某对唐某某妻子刘某实施猥亵而起。刘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诉说:20******日晚约**时许,她到康某天上人间招待所的**房间内聊天,康某聊着聊着就坐到刘某床头旁,“因我当时穿的裙子,他的手在我暴露在外的大腿上乱摸,并说让我晚上别回,让我住在他房子”,“最后发展到他还亲了我的脖子”。
    从郭某的询问笔录可知,刘某给郭某说过康某把她裙子揭起来,摸她的腿,搂在怀里,不让她走。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康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为自己猥亵了被告人唐某某的妻子,所以才引起唐某某殴打被告人,如果受害人没有猥亵违法行为,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201010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被害人违法行为引起,被告人唐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对于自己妻子被人侮辱,自己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真诚的悔过。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和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庭也很困难,但是直至今天也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四、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唐某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杜凯律
                                              
                                      二〇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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