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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执行案律师随笔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王玉君律师

刚入九月,李总驱车来办公室急着找到我,王律师:我被天津的法院执行局限高了并上了黑名单,家里弟弟告老爷子遗嘱继承房产,我虽是法定继承人但遗嘱房产没我的份,产权也与我无关,他们在天津诉讼我毫不知情,查询执行局王法官传了张今年一月的判决书,其中第二项判决是李总、李父有配合过户手续义务。
我告知李总,本案采用申请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两个程序代理,执行中的限高禁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支付义务被执行人范围采用,李总本案中没有支付义务。而原审是李总未出庭全部公告方式作出的缺席判决,其中的遗嘱,被继承人李母和被告李父是同一张遗嘱,写明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一过世,产权即过户给原告李楷。并保证老人居住到百年,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表面上看此遗嘱有效性无异议,按遗嘱李母过世后她的房产归李楷,没毛病,然而对于没过世的李父的遗嘱是不生效的,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李父与原告为房产归属问题又定一协议,性质为遗增抚养协议,其中约定了原告的支付义务和李父的过户义务,李母的遗嘱和李父与李楷的协议判决第一项产权归属李楷没问题,但由于遗嘱和协议均无李总的继承权,也无李总的义务约定,而依物权法和房产交易规则,依判决书确认的房产所有人,过户登记手续依协议约定办理,也可申请行政部门协助执行,故判决第二项对李总的配合房产过户义务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错误判决,应当撤销该判决。
九月九日我来到天津,见了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告知我,在天津法院只要是被申请执行人,不管是否有支付义务,哪怕是协助义务的被执行人都可依照职权限高和上失信名单,我的天!基层法院是这样理解两高司法解释中的限高令执行条款的?还好,法官承诺了马上解除,但影响已经产生、损失也已发生,向谁主张经济损失呢?虽然基本完成了上述代理的工作,先顺利解除了禁令和黑名单,并已提起再审,希望能改判,但留下的法律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去处理,还委托人一个公道。说一声,天津的法官还是非常热情和认真的!
                                            

                                                   王玉君律师 20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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