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为了200元 三人铤而走险拦路抢劫获刑

发布日期:2018-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人拦路抢劫案,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其中雷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另罪,因此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雷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回顾:2018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利福路通过拉警戒带的方式阻止车辆正常通行,并向经过此处车辆的司机索要财物。当日凌晨5时许,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采取上述方式,拦下被害人黄孙新驾驶的蓝色南骏牌货车,并向黄孙新索要财物未果后,梁某某即手持牛角刀、雷某某手持啤酒瓶对黄孙新进行威胁,黄孙新被迫拿出200元人民币交给雷某某,后杨某某解开警戒带将其放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黄孙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遇到持凶器抢劫时,首先要保持镇定,从容淡定与罪犯周旋。如果罪犯只是想要钱财,那么就舍钱保命,要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待全身而退之后再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田方方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