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 转给女友的钱是否能要回
发布日期:2018-10-26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例简介:分手后男方想要回转给女方的钱
2010年春天,谢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郭某。恋爱关系稳定后,他开始频繁加班。因为项目中标,谢某再次投入紧张的工作。每次郭某邀他参加亲友活动,他都推脱。为了不让郭某生气,谢某会往郭某的银行卡里汇钱,希望她和亲友玩得开心。而郭某收到钱后,也就不再抱怨。转眼间,谢某和郭某谈了5年恋爱。只要郭某有需要,他都会第一时间给她转钱。2015年6月,谢某向郭某求婚,可郭某却说她目前不想结婚,只想享受恋爱的时光。郭某的态度让谢某心寒,他随即提出了分手。他希望郭某能把这些钱还给自己,几次要钱未果,谢某将郭某告到了法院,并且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还有他和郭某的短信截屏。其中短信内容显示,郭某以父亲生日、自己外出游玩没钱等理由,多次要求谢某给自己汇款。
法院判决:法律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他曾经转给郭某21万元。可郭某在短信中使用的都是“给我钱”“需要钱”等语句,并没有与他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的意思,结合双方在此期间处于恋爱关系这一特定背景,且本案汇款笔数高达53次,多数汇款的金额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如此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汇款行为与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显然有违,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人分手,转给女友的钱是否能要回
债权人要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是否能追要,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尽管没有特殊情况和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一方大量给付另一方财物,是为了缔结婚姻,赠与会被视为附加了结婚这一条件。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在本案中,根据谢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多次给郭某转钱,却不足以证明自己和郭某之间有“借贷合意”,因此他不能以借款为由要回这笔钱。这属于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谢某与郭某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分手时难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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