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防卫过当

发布日期:2018-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何 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先解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观点一: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
  观点二: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或间接故意。
  观点三: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例如,主人得知小偷今晚会再次从阳台入室盗窃,便在阳台设置一个防卫装置。小偷翻入阳台时,防卫装置启动,小偷人头落地。主人对小偷的死亡持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1】对所谓“手段过当”、“结果过当”的正确理解。
  (1)成立防卫过当,首先要存在结果过当。例如,甲轻伤害乙,乙开枪反击,虽然手段过当,但只造成甲轻伤。对此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成立防卫过当并负刑事责任,存在过当结果只是条件之一,还要求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例如,甲轻伤害乙,乙用木棍反击,竟致甲死亡。对此需要分析乙的主观,如果对甲的死亡有过失,则成立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没过失,则不成立防卫过当,以意外事件论。
  【注意2】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例如,甲抢劫乙,乙将甲打晕在地,乙为了防止甲继续侵害,便用石块将甲砸死。乙不是防卫过当,而是事后防卫,成立故意杀人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