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9年未办结婚证,发生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1995年3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6年1月8日生育子小龙(化名),1999年7月11日生育女小花 (化名)。2004年,原、被告共同修建平房两间,另查明,原、被告的其余共有财产有:衣柜一个,平柜一个,大小方桌各一套(椅子、凳子已损坏),棉被8 床,后因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再不能与被告继续生活为由,向法院诉请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及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生育的子女小花(化名)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对小孩有探视权;原告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平房两间等,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冷某某所有的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归被告马某某所有;驳回原告冷某某、被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冷某某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于1995年3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冷某某诉请依法明确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子小龙在浙江东阳打工,无需抚养。经本院征询小花的意见,小花表示愿意与父亲马某某生活。从有益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支持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小花的请求。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均有平等的所有权,鉴于被告抚养子女,原告享有的财产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归被告马某某所有。原告请求被告补偿10000元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的存在,本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发生同居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所谓同居关系,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我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
自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即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一方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准予解除同居关系。对于离婚后双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至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其他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认定为非法同居,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有配偶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做出判决。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有配偶关系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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