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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求“写借条”安慰,女孩当玩笑写下24万借条被追债

发布日期:2018-11-17    作者:刘峰生律师


来源:人民日报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立刻删除。
江苏女孩小周最近碰到烦心事
闺蜜心情不好
她为了安慰闺蜜
写了4张总金额24万的借条
哄闺蜜开心
结果闺蜜拿着这些借条让她还钱
……
常州女孩小周和小徐是好闺蜜。小周说,小徐心情不好,就让小周写借条安慰,前前后后一共写了4张,总金额达到24万。让小周没料的是,小徐竟然拿着这些借条让她还钱!
记者从常州钟楼区西林派出所了解到,小周今年25岁,家住西林街道,和小徐是常州某技校的同学。因在校期间志趣相投,两人是很要好的闺蜜,经常互相分享喜怒哀乐。没想到,因为借条的事情,弄得她现在被小贷公司追债,只得到派出所报警。







据西林派出所民警介绍,11月4日,常州女孩小周在其家人的带领下来到西林派出所报案。
2017年8月份,闺蜜小徐因工作上的事情心情烦闷,向小周倾诉。小周安慰小徐时,小徐提出要小周写一张借条给她,她心情就会好了。小周心想她们关系这么好,就给小徐写了一张“小周向小徐借款6万块”的借条。
到了2017年11月份,小徐心情不好,又找到她倾诉,提出再让她写一张借条。她也知道借条不能随便写,但她觉得自己上次写的借条,小徐也没有问她要钱,应该就是两个人之间互相闹着玩的。于是。这一次,她写了一张9万块钱的借条,把上次6万块的借条作废。
小周说,就这样反反复复,她一共写了四次借条,借款金额多达24万元。
让小周没想到的是,今年1月份,小徐拿着借条开始向小周要钱了。小周说,自己只是为了安慰小徐才写的借条,实际未发生任何金钱往来,一开始是拒绝还钱的。“后来,小徐威胁我,说如果不给钱就去法院起诉我,让我吃官司,我很害怕。就从1月份开始,陆陆续续给小徐钱。”


小周告诉民警,她自己只有8万元存款,距离24万还差太多了,她只好去贷款借钱。但贷款利率很高,自己也还不起钱了,今年11月初,贷款公司人员找上门逼债,她的父母这才知道借条的事。
小周和小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还是有其他隐情,目前当地警方正在调查。
专家观点
一、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
在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因而是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交付方式主要指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方式予以实际交付。借款款项的交付方式,往往与上述借款金额有较强的联系。
通常小额借贷的支付方式,当事人更愿意选择现金交易,而大额借贷由于涉及巨额现金交付,虽然我国金融现金管制较之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现金使用频度高、广度大,但巨额的现金交易还是较为少见。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对于难以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往往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易从而逃避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对此应当谨慎对待。对于通过银行等第三方系统交付的款项,由于通常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第三方出具的款项支付凭证,因而在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因素的查明上并不困难。而对于出借人主张以现金交付的借款,则应当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二、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证明责任
要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摘自《判解研究·2015年·第4辑·总第74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认定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原告一方提供借据或者借条而被告一方极力否认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或者借据与借条产生途径及方式的非法性(如是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时,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就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即使依照鉴定程序对借据与借条的形式的真实性已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也应如此。在判断过程中,应当坚持正确的判断原则,即不轻易否定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轻易相信借据或者借条的完全真实性。
首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来对有关的借贷事实进行推定,这也涉及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习惯的确定与适用问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推定的内容;
其次,应审查借贷纠纷中的疑点,如出借人当时的经济状况、是否能够确信可以排除其当时具有借钱给他人的经济能力等;
最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如审查是以现金方式还是以票据方式支付,出借人是从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用于出借,还是以家中自有的现金用于出借,同时审查其陈述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如原告称是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但如查实其当时根本未在银行提取现金的,则可以推定其未支付出借款项等。
一般来说,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应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摘自《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腾威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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