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赔偿案件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杜红涛律师
二〇一六年国庆期间,李某和亲属从韩国回到威海,王某邀请李某当晚吃饭,并同时邀请了张某等人作陪,席间李某在几名朋友的劝说下喝了大量的白酒,以致喝醉。但李某的朋友们并没将他送回家,试图将其送到市区某酒店休息,但该酒店以“醉酒之人不能单独住店”为由拒绝。后来,李某的另一位朋友刘某,搀扶李某到车内休息后离开。此时李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第二天,刘某发现李某在车内死亡,遂报警。
原告李某家人认为,与李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对李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且被告刘某占主要原因(80%)、其他三被告占次要原因(20%),故李某家人将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朋友间或者同桌饮酒者间的照顾是有边界的,不可能达到亲人的程度。关系越亲密、照顾义务越重大。刘某仅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照顾者;王某等人也通过安排住宿、找人接送的方法对其进行安排。因此,饮酒和疏于照顾仅为次要的、轻微的原因。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故而以刘某承担10%责任、王某等人承担5%责任,共赔偿李某98270.95元。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共同饮酒赔偿案件中,不但同桌饮酒的“酒友”要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临时照顾的“朋友”也存要对其其死亡承担法律责任。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因此,对于共同饮酒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由“酒友”和临时照顾的“朋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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