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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农村,工作地在城镇,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按哪个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宋长贵律师
户籍在农村,工作地在城镇,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按哪个标准计算  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生活,出了交通事故后残疾赔偿金究竟该按什么标准赔偿,能有效保障了“城镇化”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不同的问题根源。但随着近些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在计算残疾赔偿金额或死亡赔偿金额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地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显失公允。  为解决上述这一问题,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下发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此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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