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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耿武杰律师
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XXXX区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XXX19XXXX日出生。
被告吴XXX19XXXXX日出生。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号院XX大厦X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19XXXX日出生。
原告徐XX与被告吴XX、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基层法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被告吴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XXXX日,在XXXXXX高速XX大桥下进X方向处,被告吴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徐XX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吴XX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鉴定建议误工期为X-X日,营养期X-X日,护理期X-X日。经查被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因原告受伤发生医疗费X元,住院X天。因原告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在城镇企业提供劳务,故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X元、交通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营养费X元、护理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财产损失X元;要求判令对上述损失中交强险限额外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上述损失中保险赔付额外部分由被告吴XX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鉴定费X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X万,不计免赔,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吴XX辩称,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XXXXXX分,在XXXXXX高速XX大桥下进X方向,被告吴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XAQXXXX)与原告徐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徐XX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吴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徐XXXXXXXX医院、XXXXX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医院等处治疗,共住院X天,经诊断为肱骨骨折等。20XXXX日,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鉴定,原告徐XX建议误工期为X-X日,营养期为X-X日,护理期为X-X日。帅XX19XXXX日出生)系原告徐XX之母,育有子女5人。宋X系原告徐XX之女。
另查一,被告吴XX已经为原告徐XX支付X元医疗费。
另查二,被告吴XX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XAQXXXX)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徐XX的经济损失,经基层法院核实确认为:医疗费X元(其中原告徐XX自付X元,被告吴XX支付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50元/天;住院X天);营养费X元(30元/天;酌定营养期X天);护理费X元;误工费X元(3500元/月;酌定误工期X天);伤残赔偿金X元(其中帅XX和宋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交通费X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XX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历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户口本、村委会证明、临时工劳动合同、扣发工资证明、电动车修理费票据、护理费票据、护工协议、处方等,被告吴XX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XX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徐XX发生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吴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吴XX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吴XX驾驶的车辆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承保,故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由被告吴XX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财产损失等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基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基层法院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基层法院根据其鉴定结论,并综合考虑原告的受伤情况,酌情支持其营养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基层法院酌情支持其就医所需必要费用。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基层法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予以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过长,基层法院根据其鉴定结论所载期间取中间值予以计算。原告要求比照XX市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在农村没有土地收入,其主要生活收入非来源于土地,故本院比照北京地区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无证据支持的部分,基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XX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予以支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徐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X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X万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XX百元,共计XXX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徐XX赔偿金XXXXXXX分(其中XXXXXXX分支付给原告徐XX,二千三百元支付给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徐XX负担XXX元,已交纳;由被告吴XX负担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XXX十元,由被告吴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基础在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肢体造成了伤残,从而影响受害人劳动就业,使其收入减少,因此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减少额计算,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伤害人应当按照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获得赔偿的划分标准,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来判断,一般及时受害人的户籍性质是农村居民,但只要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在城镇有稳定收入的,也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针对我国目前的状态,在确定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额时,要适当放宽标准,满足在城市有持续的来源于城市的收入且该收入为主要收入,且在市区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条件,即使受害人是农业户口,只要失去了土地没有来源与土地的收入,就应当以城镇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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