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合作社法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介绍,2010年,胡某与他人出资成立了华容县某合作社,胡某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经营管理。2014年该合作社因货款回收以及市场经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至2015年11月,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32万余元。
2015年11月,因该合作社不能支付所聘请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向华容县人社局进行了投诉。华容县人社局遂向该合作社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要求该合作社收到决定书3日内,支付拖欠彭某等人劳动报酬32万余元,而该合作社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且胡某外出藏匿。
据介绍,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与被拖欠工资的人员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协议支付了70%的拖欠工资。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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