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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男子借车给醉酒朋友驾驶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共识,而将车借给他人酒后驾驶也属于犯罪吗?近日,重庆市一男子张某某因将车借给其朋友酒后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重庆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记者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了解到,重庆男子张某某与朋友梅某一起进餐并饮酒后,张某某在明知梅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借给梅某。由梅某驾车搭载张某某沿重庆綦万高速往重庆綦江区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綦江南收费站路段时被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属于醉驾。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梅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梅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梅某在道路上驾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可成立共同犯罪。梅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司机梅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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