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 子女起诉停止侵权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邓普云律师
原告系二被告的女儿,原告经二被告包办与前夫结婚,结婚后性格不和,两人于2016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离婚后同二被告一起到深圳务工,务工期间原告认识了一名男子,二人在性格、经济条件方面都符合对方要求,随后确认了恋爱关系,但二被告知悉后立即反对,采取跟踪、吵闹、电话骚扰等方式进行干涉原告与该男子的恋爱,二被告到原告务工的厂里争吵,把原告赶出租住的房屋,收走原告的身份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上班。二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现原告特来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干涉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婚姻自主权的侵权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原告虽然系被告的女儿,但是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陈某甲有权利自由选择恋爱对象和结婚对象,被告无权干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干涉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利。
律师说法: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 子女起诉停止侵权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三条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本案中,被告虽然是原告的亲生父母,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以被侵犯,原告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被告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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