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永定区法院审结首起速裁程序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8-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开庭到宣判,全程仅用了20分钟,而从立案受理到结案仅用了8天,有效缩短了办案期限。这是10月26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永定法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
2018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龙与被害人张某锋在龙岩市永定区虎岗镇虎西村某石场工人宿舍楼大坪,因协商石场挖掘机纠纷事宜引发争执,进而被告人赖某龙与被害人张某锋发生冲突。被告人赖某龙先从口袋拿出家里带来的催泪喷射器喷射被害人张某锋,被害人张某锋则拿凳子砸被告人赖某龙后脑勺,而后被告人赖某龙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被害人张某锋,随后被告人赖某龙立即逃离。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赖某龙与被害人张某锋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赖某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锋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张某锋于当日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赖某龙的行为予以谅解。
11月26日,永定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而此前被告人赖某龙曾在公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核实了被告人赖某龙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本着“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庭审虽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但仍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过庭审,承办法官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进行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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