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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不可随意剥夺亲生父母监护权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马某2之子王金喆于20134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201737日出生)。20151216日原告将孩子王某某交由原告马某1,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至今。20161月原告丈夫王金喆不幸车祸身亡。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前往被告处探望孩子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长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姚志斗律师观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保护和教育的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被抚养人王某某是原告与被告之子王金喆的婚生子,现王金喆去世,原告作为王某某的亲生母亲要求抚养、监护孩子是应当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抚养、监护孩子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以有时间、有收入、有固定住所为由,要求抚养、监护孩子,但依法其不具有抚养的权利,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件结果:被抚养人王某某归原告马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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