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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8-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现在开庭”!12月20日下午,随着法槌的敲响,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庆市首批审理的于某胜等七人“套路贷”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于某胜犯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盗窃罪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三年,并责令主犯于某胜退赔被害人仇某、姬某人民币478522元。

  大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宏伟,大庆市副市长、大庆市公安局局长安庆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大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洛大雨,大庆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韩国学,大庆市扫黑办副主任、综治办主任王立涛,大庆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树民等,黑龙江省电视台、大庆市电视台、东北网、大庆日报、大庆晚报等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2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

  案件还需追溯到2016年。当年10月初至10月中旬,以被告人于某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虚构被害人仇某欠款骗取财物,限制仇某及姬某人身自由,对二人进行殴打、辱骂、恐吓,以仇某、姬某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要仇某及其家人钱款、车辆,并非法侵占被害人房屋,拿走房屋内部分财物。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诈骗罪事实

  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于某胜与被害人仇某就信用卡垫还事宜达成协议,于某胜每月为仇某垫还仇某及其同事名下的8张信用卡,仇某向于某胜支付手续费,于某胜为仇某正常垫还信用卡3个月。2016年9月初,于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仇某垫还的2张信用卡在其垫还后被银行锁死,无法将垫还的现金透支出来,要求仇某还钱。仇某于2016年9月7日至14日通过ATM机向于某胜招商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69800元。此后,于某胜又向仇某谎称其余6张信用卡也在垫还后被银行锁死,要求仇某还钱,在仇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逼迫仇某签署2张30万元的欠条,2016年9月底至10月初,仇某向于某胜共计支付人民币1800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胜骗取仇某共计人民币249800元。

  被告人于某胜于2018年4月17日在鸡西市鸡冠区一理发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6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胜在其办公室内,要求仇某继续还钱,但仇某称已无力偿还。被告人于某胜向于某宝、李某、陈某称仇某欠其钱款,遂带领于某宝、李某、陈某到仇某家中,以不还钱就将仇某带走相威胁,要求仇某家人还钱,仇某的母亲当场被吓晕,仇某的前夫被害人姬某在此情况下答应替仇某还钱。姬某给于某胜出具了一张168000元的欠条,并向亲友借来28000元交给于某胜,于某胜带人离开。

  同年10月8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胜在其办公室内要求姬某继续还钱,并用POS机在姬某工商银行卡内刷取59999元。

  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于某胜带领于某宝、李某、陈某来到仇某家中,让仇某以家里漏水为由将姬某骗回家中,要求仇某、姬某继续还钱,二人筹借40000元交给于某胜,于某胜将其中的4000元交给仇某的母亲,并称这个房子不能再让他们居住,后于某胜等人离开。

  10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于某胜指使于某宝、李某等人带领仇某、姬某到昆仑银行查询仇某房屋抵押贷款相关事宜,欲将该房屋过户至于某胜名下,因尚欠银行贷款人民币127079.63元,银行回复不能办理过户而放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90722.81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胜敲诈勒索既遂人民币123999元,未遂人民币163643.18元。

  非法拘禁罪事实

  2016年10月9日至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于某胜、于某宝、李某、陈某在仇某家中将仇某、姬某带走,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并不让其随意与外界联系。白天指派于某宝、李某、陈某等人带仇某、姬某四处借钱或尝试办理贷款,夜间让被告人郑某、高某对二人进行看守。在此期间,于某胜还多次对仇某、姬某二人殴打、恐吓。

  被告人于某宝、陈某、李某、郑某、高某于2018年4月17日至18日被公安机关纷纷抓获

  抢劫罪事实

  2016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于某胜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一典当行内,用拳脚对被害人仇某、姬某进行殴打。又将二被害人带至采油四厂附近的草甸子上,指使于某宝等人对姬某进行殴打,后又在采油四厂某居民区住宅内、新村万宝某公司内对仇某、姬某进行殴打,期间逼迫姬某签写60万元的欠条未得逞。在得知仇某名下还有一车辆后,于某胜便指使陈某等人带仇某回家中取车辆手续,又以姬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胁迫姬某姐姐将车辆送至约定地点,后将该车辆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强迫仇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于某胜从中获利3万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25000元。案发后,该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仇某。

  当日,于某胜等人将姬某殴打后带回其办公室,胁迫姬某继续还钱。在此情况下,姬某从两朋友处借钱并交给于某胜共计人民币62148元。

  12日,于某胜、于某宝带姬某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唐世家小区一贷款公司内办理贷款,并指使于某宝开车带姬某办理工资卡保全相关事宜,该贷款公司向姬某工商银行卡内汇入人民币37000元,同日被于某胜用POS机转走人民币36999元。

  综上,于某胜抢劫金额共计人民币224147元。

  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

  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于某胜为非法占有被害人仇某、姬某的房屋,与被告人于某宝、李某、陈某强迫仇某、姬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0年。合同签订后,在于某胜指使下,钱某带领刘立超、李帅等多名男子在该房屋内居住,致使仇某、姬某无法回家。

  被告人钱某于2018年4月18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盗窃罪事实

  2016年10月12日,受被告人于某胜指使,被告人于某宝通知钱某将仇某家中价值2800元的十字绣送至大唐世家小区一商服内,于某胜还拿走仇某的一条价值5576元的黄金手链。该十字绣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仇某。

  综上,被告人于某胜盗窃金额为人民币8376元,被告人于某宝、钱某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

  法官释法

  究竟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本案中犯罪团伙为何被定为恶势力?

  本案中,以于某胜为首的这起犯罪团伙,尤其是主犯于某胜,其谎称为他人垫还的信用卡被锁死而无法将垫还的现金透支出来,以此为由,要求仇某还钱,并通过威胁、殴打、强占、非法拘禁、敲诈、窃取等手段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来达到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的目的。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大庆辖区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了社会稳定。由此可见,从人员组成上看,本案犯罪团伙成员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依照法发〔2018〕1号文件规定,本案应依法认定以于某胜为首的团伙为恶势力犯罪组织。

  本案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胜、于某宝、李某、陈某、郑某、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胜、于某宝、李某、陈某、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于某胜、于某宝、钱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非法拘禁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某宝、李某、陈某、钱某、郑某、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及在庭审中对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故不予认定坦白。被告人于某胜、于某宝、李某、钱某、郑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胜、于某宝、李某、陈某、钱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胜的辩护人提出的于某胜系坦白、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宝、李某、钱某、郑某、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初犯、偶犯,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被告人于某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三千元。

  被告人郑某、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均为一年零三个月。

  责令被告人于某胜退赔被害人仇某、姬某人民币478522元。

  工作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在全省法院对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高新区法院积极响应,当日上午集中宣判另三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仙人跳”团伙、寻衅滋事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自年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新区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全国、全省、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专门成立以高新区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李卓琳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组织领导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并多次组织刑事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涉黑涉恶犯罪的认定、定性、量刑的法律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高新区法院积极参与省法院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统一公开宣判活动,对主犯于某胜依法判处十九年有期徒刑,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迅速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的压倒性态势,用积极的成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确保扫黑除恶战役取得压倒性胜利,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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