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兴宁二十四名青年酒后寻衅滋事均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8-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覃某海、唐某勇、韦某军、班某、华某等多人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覃某海、韦某军、班某等人又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三塘镇九曲湾商贸城北京华联楼下“玛丽莲烧烤店”吃烧烤。期间,与在此处喝酒的被告人黄某甲、陆某、陈某现等人因喝酒问题发生争执后离开。不久,当班某一伙人返回“玛丽莲烧烤店”门口取车时,双方发生互殴后逃散。
随后,覃某海一伙人又陆续召集同案的唐某勇、华某等其他被告人前往帮忙打架。黄某甲一伙人也陆续召集同案的黎某伦等其他被告人前往帮忙打架。双方持械继续互殴,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唐某勇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黎某伦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海、黄某甲等二十四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酒是“粮食精”,但酒也是“害人精”。有的人因为酒后驾车被吊销驾照并领刑,有的人则因为酒后一时冲动导致酿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特别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闹事不是免受处罚的理由,市民朋友在饮酒过程中,不但要控制好自己喝酒的量,更要控制好自己酒后的言行,以免因一时冲动而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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