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恭城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8-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该两起案件于12月20日、21日公开开庭审理,恭城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覃自仁及人大代表、政协代表、部分公安干警、部分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庭审认为,李某甲等五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庭审认为,唐某某等五被告形成以唐某某、许某某许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侯某某等较为固定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五被告人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自愿、公平原则,使用强迫、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废纸,多次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合议庭合议,恭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李某甲等五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合议庭合议,恭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唐某某等五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恭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为指导,通过集中宣判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向人民群众表明“有黑必扫,有恶必除”的坚强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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