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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个员工从入职到离职,他有很多手续要办,这这些手续办理中也存在很多陷阱,今天我跟大家分析一些一个员工从入职到离职所面临的一些陷井
首先是试用期,那么在试用期间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区,第一就是关于试用期限的误区,试用期完全取决于你的劳动合同的长短,具体说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时间从3月到一年,那你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你的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而不满三年,那你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你的签的合同是超过三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短于三个月或者是在一定工作为期限,那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那么之后呢,有些人会说创业是不是可以无限的延长试用期,当然不可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间为六个月。有人会问,如果我离开一家公司。再回到这家公司,我是不是要进行一次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需要的,一个员工离开这家公司,要回到原单位即使出现她调了不同的部门不能要求再进行一次试用期了。当然,如果你从事的这家公司是原单位集团下面的一些不同的法人代表的这些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也就是说你所从事的这个公司的身份,已经和原来公司的不一样的话,那么新的公司有权约定你新的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最后一个误区就是单位试用期,如果他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他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他录用的条件,这么这个条件必须要具备三要素,首先企业的录用条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所谓合法有效员工,你是否结婚这些都属于无效的,第二这些录用必须要员工入职时,让员工知晓,这是企业必须要证明的第三企业,同时要证明员工到底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这些录用条件的证明必须有真实凭据或者具体的事例,单凭感觉是不行的,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需要注意几大问题,首先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所要具备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由劳动者和公司来签订,如一些培训补充保险,一些补充条款。
    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首先空白的劳动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另外缺少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也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一份放在用人单位保存,一份在员工手里保存。
    我国的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是必须有明确的约定的,如果工作地点只写了中国,那属于一个不明确的表达,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的话,可以默认为劳动者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就是他的工作地点,如果企业调动员工的地点的话,那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接下来我们谈谈员工可以享受到的工资和福利的一些规定,首先我们还是要说一下试用期的工资,剩下的工资不是企业,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要记住三个原则,首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同等单位最低档的工资标准。同时你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你劳动合同法工资标准的80%。你的是工资不能低于你工作所在地的工资。
下面再解释一下什么是五险一金,所谓五险一金就是养老,医疗,工伤以及失业。这还有一些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那这里面的话呢,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劳动法上规定五险单位必须要给的,而住房公积金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如果公司提出包吃包住,那么是否还要继续执行最低工资了,当然不行,企业必须要执行最低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要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发放,包吃包住只是一种福利,它不能等同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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