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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什么不想拆迁?| 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或实施征收行为吗,要出示哪些文件?

发布日期:2019-01-0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民为什么不想拆迁?
京平律师答
您好,农民为什么不想拆迁?这个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每家每户基于各自的情况都有不同的的原因。我们作为专业做征地拆迁领域的律所经常与被征地农民接触,也会经常听到被征地农民对于拆迁的各种抱怨和不满,所以对于大多数农民不想拆迁的原因也深有感触。
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首先,拆迁补偿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应当做到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补偿的底线。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拆迁所带来的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凸显,导致拆迁纠纷频发,而补偿不合理是纠纷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多数被征地农民打电话向我们诉说,拆迁之后,生活水平不但没有提高,反而越拆越穷。即使补偿还算合理,农民“上楼”之后,生活成本加大,隐形消费增加,工作难找……这对被征地农民来说不一定是件好事。


其次,安土重迁的思想和故土难离的故乡情。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故乡是祖祖辈辈的根,老一辈农民更是重视“落叶归根”这一传统。相比陌生的环境,人们更喜欢待在自己熟悉和舒适的地方,农忙时经营几亩良田,盼着一个好收成;农闲时,邻里串个门唠一唠家长里短,生活自在逍遥。可是“上楼”之后,这一切将不复存在,新的环境、新的邻居、新的生活方式,对于老一辈农民来说很难去适应。
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或实施征收行为吗,要出示哪些文件?

京平律师答
您好,您的问题从村委会职责,有权征收主体、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1、村委会职责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集体土地征收的有权主体
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可以简单总结为四个步骤:市、县级政府报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张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报批以及批准、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支付补偿款,这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由此可见,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或实施征收行为。


3、注意事项
(1)征地审批前程序:①张贴拟征地公告。需行张贴公告,告知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标准、征地用途等。村民有意见的,可以申请听证,并表达意见。②制作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地调查被征收村民土地情况,并将土地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记录清楚制表,并经村民签字确认。
(2)征地实施程序:①征收土地公告。征收部门应当将征地公告进行张贴,征地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地批准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3)签协议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留原件。以口头承诺补偿,不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签了协议不给村民留协议原件,这些情形一定要注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需明确约定数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最后,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
同时提示大家,基于拆迁维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失时机,错过了法定的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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