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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七大亮点规定,为消费者网购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将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二、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否则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三、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五、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七、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我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的途径越来越多。微商、代购、网络直播购物等形式层出不穷。将微商、代购等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畴,随着监管越来越严格,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率将会会越来越小,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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