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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切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对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除涉及食品、药品之外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辖区内本规定第一条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具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三)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情况交流例会制度,协调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各诉讼阶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制定相关司法意见;健全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审判质量。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以前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本规定第一条所确定的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除《关于对本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调整管辖的规定》以外,本市公、检、法等单位会签的相关管辖意见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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