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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彭元辰律师
  在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类型,如果合同纠纷中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怎么办呢?就此江成天津来给大家讲述一个关于合同纠纷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徐某在案外人天津某公司沧州分公司处购买网约车并缴纳押金32000元。2018年7月28日,原告白某购买了被告徐某的该网约车,并支付给徐某押金3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白某网约车抵押金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2018.7.28号,徐某”。案外人天津某公司沧州分公司经原、被告多次催要,未按约交付网约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2000元押金,被告拒绝退还。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责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款项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徐某于2018年7月28日订立的网约车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白某网约车押金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评析】    原告交付给被告押金,从而获得购买网约车资格的行为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32000元押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网约车,其至今未予交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2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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