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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5月31日 ,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2011年4月1日晚,吴某酒后回家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李某躲进卧室将木框镶嵌玻璃的房门反锁,吴某到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将卧室门玻璃砸碎,并用刀敲打卧室房门让李某开门,李某因害怕被吴某进一步伤害,在卧室穿上羽绒服抱起一条棉被打开窗户从六楼卧室窗户跳下逃生,造成李某双侧血胸经闭式引流治疗与胸腰椎多发骨折伴脊髓损伤致截瘫,大小便失禁,伤残达到二级。吴某也因此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
【调查与处理】2018年3月,吴某出狱后不久就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的母亲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李某提出因婚姻存续期间,因吴某的行为致其被迫从六楼卧室窗户跳楼,造成李某高位截瘫,要求吴某赔偿李某且达到一定数额才可以离婚。因原告吴某起诉时只有一个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就需要重新立案起诉,因李某从事发至今已经瘫痪了七年,每天都需要有人来照料和护理,已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家里现在已经一贫如洗,更无力再向法院交诉讼费和聘请律师,在这种情形下,李某的母亲找到了东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某的母亲,并认真听取李某母亲的陈述后,当日受理了李某的法援申请,最后同意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 指派了有丰富维权经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故意伤害引发的离婚案件,从伤害事件发生到双方离婚,整整经历了七年。在长达七年的过程中,因吴某在事发后,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在这期间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费用,又引发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导致该案件疑难复杂,工作量较大,需要承办人在办理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多方沟通。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李某母亲的陈述并亲自到李某的住处向李某了解情况以确保能切实维护李某的权利,明确帮助李某维权的方向。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为了和吴某起诉的离婚案件并案审理,经承办人努力与多方沟通,法院立案庭开辟了绿色通道,决定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诉讼给予立案。吴某诉李某离婚案和李某诉吴某损害赔偿案很快进入诉讼程序,承办人申请法院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法院进行审查后同意对两个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李某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承办人决定在离婚案件中对 涉及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提出反诉,并申请法院缓交诉讼费。但原告吴某认为,李某不符合反诉条件,因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李某是在开庭之后提出反诉,丧失了反诉资格,反诉理由不成立。而且李某在吴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被法院驳回,现再次提起该项诉请属于一案两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针对本案的案件的争议的焦点应为:1、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被告李某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反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应当受理被告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本案焦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举证,原告吴某向法院提供了结婚证、吴某的刑事判决书,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李某提供的住院病案、诊断书、出院证、住院证、住院期间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陪护人员身份证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被告李某因吴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已达到伤残二级,在医院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原告吴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某同意离婚,而且原告吴某故意伤害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属于法律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李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吴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所以不构成反诉。当有过错的一方吴某提出本诉离婚时,无过错方李某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对本诉离婚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求,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与李某离婚;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损害赔偿金1739746.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共计1779746.24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明显法律特征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中,所以主体均系亲属间的暴力行为,多表现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家庭暴力这一主体的特定性以及特殊性为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困难。家庭暴力所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人格尊严,也有对财产权利的侵犯。 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因原告吴某故意伤害被告李某,导致原、被告离婚,李某系无过错方有权向原告吴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李某做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吴某赔偿因其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受害人李某因对方吴某的行为被迫跳楼,导致高位截瘫,长期卧病在床,其合法权益一直无法得到维护,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值得提出的是,李某非常重视收集证据,既能够提供吴某家庭暴力的诉讼证据,也能够提供李某因家庭暴力后产生了高额医疗费和陪护费的证据,因为收集证据齐全,才有更大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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