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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而免除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审判规则】  
肇事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虽然醉酒驾驶系保险人财产损失免责事由,但是对于人身损害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  词】
刑事 交通肇事 肇事者 醉驾 交通事故 肇事车辆 交强险 保险人 赔偿 追偿
【基本案情】
20081224日,X酒后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40号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X撞伤,造成X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X是其驾驶的小客车的车辆所有人,其于2008430日向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48日至20094724时。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X的犯罪行为给丁桂荣、丁一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两人共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1 364元,交通费用3 700元。
公诉机关以X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丁桂荣、丁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X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肇事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保险人能否因肇事者醉驾而免除对受害人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赔偿丁桂荣、丁利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90%纪计70 350元;驳回丁桂荣、丁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X从轻处罚。X以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身份,为其小客车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限额。该小客车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间。依据合法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条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承担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中财保险公司亦应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醉酒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可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之后向致害人追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修正,自201151日起施行。
2.国务院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修订,自2012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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