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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不告知,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年1月22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在实务中,公司如果经营发生困难了,常见的减损方式就是减少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减资了不告知,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与A公司为甲公司的股东,刘某出资200万元,占40%股份,A公司出资300万,占60%股份。甲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向乙公司进一批钢材,货款为323万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于收到钢材一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11年9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发生困难,甲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但并未向工商局变更登记,也未发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
2012年1月18日,乙公司知悉甲公司减资的事情,多次发函向甲公司催讨货款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323万元货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刘某和A公司两个股东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323万元货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刘某和A公司两个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1、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形成于2011年5月11日,因此,甲公司减资时对乙公司的债权是明知的。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减资的要在规定的时间通知债权人,但甲司明知对乙公司负有债务而不通知,程序瑕疵的减资,本质上造成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应比照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时的股东责任来认定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甲公司的两个股东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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