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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解决我国农村土地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但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争议较大。结合我国农村现状,比较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析不同流转方式可行性,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应把转包与出租统一规定为出租,互换应作为转让方式的一种,同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继承和“四荒”土地的抵押。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应规定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明确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建立流转的中介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流转方式 《物权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是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法》),《土法》没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问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些矛盾日益凸现出来。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部根据“土法”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及流转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于2005 年3月1日开始施行。

    2004年10月出台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规定的立法尝试,如果《物权法(草案)》最终获得通过,将解决我国立法上长期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尴尬,农村土地流转也将作为用益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对物权法草案提出建议稿,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梁彗星老师负责的课题组提出的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和王利明老师负责的课题组提出的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上,以上的几个文本的规定各有不同。

    第一,土地承包方式划分内容不同。《土法》、《管理办法》、“二审稿”和“梁稿”都将土地承包划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王稿”未做此划分。《土法》将二者分章进行规定,具体的流转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管理办法》则是在附则中提出“四荒”土地的具体流转方式:“二审稿”则体现在第129条对于两种承包方式登记的规定,对流转方式并没有做不同规定:“梁稿”对二者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是否允许转让和抵押。

    第二,具体流转方式的规定不同。《土法》确认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几种流转方式;《管理办法》第三章流转方式中提到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在第六章附则提到“四荒”土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审稿”中提到的具体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梁稿”提到了:出租、出资、转包、转让、抵押、继承:“王稿”提到了: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几个文本对相同的流转方式也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到底应在未来的《物权法》中确认哪些流转方式,笔者将在下文中探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争议及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学界的看法及一些地方的规定各不一样,现实中的形式主要有出让、租赁、转包、转让、入股、互换、反租倒包等。尽管《土法》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几种流转方式,但仍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未来的《物权法》到底应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哪些流转方式依然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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