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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诉致竞争者巨额损失 网店店主被判赔偿210万

发布日期:2019-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凭证欺骗平台管理部门,恶意投诉竞争对手造成对方巨额损失。24日,四川一网店经营者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由于双方纠纷发生于淘宝平台,且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可作为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杭州市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原告遂向该院起诉被告江某。24日,这起案件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审理宣判。

  据了解,本案原告王某为一家运动服饰网店经营者,销售模式为通过授权代理商拿货海外直邮。2016年12月,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投诉,投诉方即本案被告江某以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淘宝平台投诉要求删除部分产品链接。淘宝公司根据江某提供的凭证依据,删除了涉案商品的链接。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根据新提交的反申诉凭证认为原告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

  但经原告代理人了解,本案被告此前曾因私刻公章、伪造商品鉴定凭证躲避平台审查销售假货等被四川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案件仍在二审过程中。同时结合本案第三方淘宝平台提供的证据,原告方认为本案被告江某也曾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商品鉴定凭证等同类手法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投诉。

  对此,原告主张其经营的淘宝店为品牌的合法代理商,因为产品链接遭删除,搜索排序调后等原因使得销售额一度出现断崖式下滑,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投诉注册邮箱手机号码、投诉邮件IP等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可以认定本案被告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原被告为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被告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承办法官叶胜男介绍:“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明确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经营者损失的要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类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打击此类行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也依据了电子商务法相应规定作出裁判。”

  叶胜男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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