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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等级的食品价签标注瑕疵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日期:2019-02-10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原告到被告处购物,原告见到统一阿萨姆岩盐芝士奶茶价签注明等级一级,于是购买1个,价款4.2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发票1张,原告品尝后发现产品没有等级标志,可见被告欺诈消费者。原告认为,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价签宣传该产品未能真实准确予以说明,也未能谨慎查验产品即予以宣传上架,使原告的物质和精神受到侵害,原告周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消法向原告赔偿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100元;3、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个是主观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另一个是客观上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实物并没有标注等级,而产品价签中虽标注有等级,但此标注行为应认定为标签瑕疵,在主观上并未达到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程度。从客观上分析,奶茶饮品只有一种规格,没有等级划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述价签中的瑕疵标注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应认定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周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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