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导致延期办房产证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19-02-13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其次,关于增加土地出让金的能否作为免责事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八条第3项约定:“如甲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出现补交土地出让金、房管局变更办理程序、房管局退案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确实无法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与乙方一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乙方同意给予9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乙方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现因共某公司在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了增加地下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情况,因此,该情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上述合同约定,曾某应当给予共某公司90个工作日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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