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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连夜雨——大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立案3年未告破

发布日期:2019-0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知乎
2013年9月初,辽宁省大连市的裘先生(化名)因补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遭遇不明身份的人骚扰、打骂,威胁,随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裘先生及时电话报警,先后屡次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保护申请,刑事立案后,时至今日该案件仍未能有效解决。至此裘先生在旧宅废墟搭建临时居住点,供自己及家人居住。
据悉,裘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房屋面积110平,土地面积180平。自2013年伊始,相关部门着手对裘先生该位置房屋及土地进行拆迁。当地城区规划建设改造项目,其形象是城市的新环境、新建筑、新设施和新产业,其内在目的是为了改善原住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其官方口号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但这样的拆迁工程不能建立在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基础上。裘先生作为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过低,就此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多次磋商未果。 2013年6月25日,裘先生收到了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作出的《大金土房拆裁字(2013)44号裁决书》,该裁决支持了相关单位的裁决申请。涉案诉讼中发现,建设局局长和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竟为同一人,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直接介入拆迁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已然演变成为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公平行为。裘先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通过法律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该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
未料,法律维权期间,2013年9月7日下午4点多,裘先生在去往上班的路途中,遭遇不明身份的人(约二十七八人左右)殴打。及时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制止并声称打人者是执法人员,裘先生随即询问打人者是否有证件,但警方未给予任何回答。同时亦未对该群人及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裘先生多次要求派出所查明该起事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派出所对其合法要求置之不理,裘先生为此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2月24日,开发区分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大开公行复驳字[2014]001号),此事至今未得到解决。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2013年9月10日下午4点多,又有6至7名不明身份的人来到裘先生家中,并将其年幼儿子的玩具枪拿走并恐吓孩子不准出声;该事件发生前10分钟,裘先生东门房床被烧毁(纵火人不明)。事后,裘先生回到家中,得知此情况,当时拨打110报警,但警察只作了笔录,未立案。裘先生于2014年1月6日向前来调查案件情况的刑警提出处理要求,后刑警将此情况转交给派出所继续调查,当地公安仍未有作为。
鉴于短期内多次被骚扰、打骂、威胁的经历,裘先生忍无可忍,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2013年9月16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请人身财产保护申请。 但警察的极其不负责任和纵容,导致灾祸再起,2013年10月14日,不明身份的人对裘先生的财产进行了更加疯狂的破坏,其合法房屋被毁坏,生活用品以及大量财产遭到毁坏或者丢失,当即报警恳求公安局进行调查,妻子也随其回派出所制作调查笔录。令裘先生再次失望的是警方顾左右而言他,无视自己的房屋被拆毁事实,对报警一事不做正面处理。事后裘先生又多次要求公安局予以调查和惩处犯罪分子,然而公安局仍是未给予任何回复。 直到2014年1月8日,裘先生才收到一纸迟到的受案回执,以房屋被故意损毁立案(受案登记文号为:大公(开)受案字[2014]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以为,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案件发生至立案之日已半年之久,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然而,公安机关立而不查、立而不抓,对犯罪行为仍然是姑息纵容,对百姓的哭求视而不见,时至今日,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而裘先生遭受的侵害仍然无人处理,依旧无家可归! 以上违法行为接连数次发生,性质一次比一次严重,手段一次比一次恶劣,而且每次裘先生都及时报警,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却均以诸多理由被搪塞,上述违法行为至今无一案告破。

身为人民公仆、为百姓伸张正义的警察,每次的出警成为了无实质作用的走过场。究竟是谁给了犯罪分子如此嚣张气焰、以身试法、无视法律的胆量?如果在第一次违法行为中严惩了犯罪分子,后面的接二连三的悲剧是否还会一再发生?而对于裘先生的故意毁财一案至今仍未破案,也未给予任何说法,该行为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放纵犯罪分子,也已经涉嫌渎职,应当受到法律监督。 公安局作为守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公职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职权对违法犯罪份子给予有力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财产和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或后向其报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做出上述种种违法行为的不明身份人进行调查和处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目前,裘先生安身立命之本的房屋已成为废墟。据裘先生所述,自房屋被拆毁后,一直居住在其妻子工作的工厂厂房内,全家整日处在精神恍惚、战战兢兢的生活之中,且自己无心打工维持家用,一家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也没有积蓄能支撑生活。窑洞虽小,亦能遮风挡雨,全家的唯一住所现被拆成废墟,其精神所受打击之大不难想象。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综观全案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对于施政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信裘先生的遭遇绝非个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行政机关带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国家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发展,公民的切身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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