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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刀都不同,我来胡说八道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110网律师

    请允许我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我的问题在于书读的不多,还喜欢卖弄,但我原谅自己这种无知愚昧的行为。  
    近日来,刘某和于某的昆山论刀,引来各方面的关注,社会事件持续发酵。在这个神奇的伟大的国度,于欢案也好本案也罢,都可以看出民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实践有着无限的热情。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承认对故意伤害的正当防卫的,往往防卫人的反击会被认定为互相斗殴。在司法实践当中,公诉机关往往会由于不法亲还没人的死亡活着伤势更重就不当做被告人来对待,加上考虑到防止正当防卫的滥用的社会危害以及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反应和社会效果等问题,致人死亡的防卫案件将会被提起公诉。这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上是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再回顾来看该案件,本事件中个人认为刘某应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他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应该被立案但是由于其死亡,对其不予追诉。所以个人希望公诉机关不要无视死亡人是不法侵害人的身份。为什么于某会被很多人认为是防卫过当呢,个人觉得应该是把整个反击行为进行了强行的分割,这是非常不利于防卫人的分割行为。办案机关会把于某再次捡刀砍向刘某(认为此时的刘某已经失去了加害能力),于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性,那么问题来了,目前司法实践主流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过当是一个过失行为而非一个故意行为,那么根据这理论,办案机关认定于某再次捡刀砍人行为为故意加害行为都不为之过。
 不论其是否被提起公诉,个人始终认为于某至始至终都是正当防卫。
首先,究起因是于某被撞,在被刘某殴打后,刘某回车取出致命宝刀砍向于多刀,不慎之下,刀落地,于某眼疾手快开始反击行为,直至刀再次落地于某再次捡起砍向刘某,整个过程不足1分钟,也就是不到60秒。于某所在所为,并不像一个狂躁症的患者,而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反应,试想在这样的状态下是人都会进行防卫。在这短暂的几十秒内他是愤怒的他只想去反抗的,他内心绝对没有这个时间去考虑怎么办,我第一刀下去是正常防卫,我再砍一刀就是防卫过当,再继续砍就是故意杀人了,怎么办怎么办我要继续砍他吗。以上这些都是不存在的,在那时那景那热血沸腾的情况下,只有砍回去一个理念。所以办案机关不能把于某孔圣人化,这是现实生活并不是清宫戏存在那么多内心独白,因而正当防卫不应该对其过多的苛刻的主观要求。
再则,于某的数刀的过程中到底是哪一刀是致命伤,如果无法确定应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为第一刀就是致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适用结果无价值理论不管是否再砍几刀,刘某都会卒,所以于某没有超过防卫限度,于某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于某被提起公诉,认为防卫过当,个人希望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以上就是个人的一派胡言,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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