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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影响作用

发布日期:201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一种法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我国1999年3月时被确立通过的, 并在当年的10月正式实现。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 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 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有债因, 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 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 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 合同立刻生效, 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 可以进行追讨, 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 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 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 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 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债因; 合同法; 立法;

  很多时候, 差不多类型的事情, 但是法律在判定的时候却是两个结果, 一方利益被维护, 一方没有被维护[1]。一份有效的合同中, 债因是不可缺少的, 能够反映合同中交易的本质, 并且对交易结果进行确定, 保证双方的利益。债因在各个国家都有体现, 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将债因认为是原因, 有些国家将债因称为约因。债是我国人民都知道的一种东西, 在一定时间后, 其中给予的一方可以向接受的一方索回。但是因为约定过于简单, 没有实证, 有些借债人拒绝返还, 并且否认债的存在[2]。导致出债人的利益受损。每一种合同, 都存在着债因, 但是如果债因得不到法律认同, 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 在合同中, 债因是很重要的。

合同法

  一、债因的概念

  债因在早期没有一个明确法律的时候, 是人与人之间私自的交易和行为的中心。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物品, 交易的原因, 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 稳定社会的秩序。债因也是一种契约发生的根据, 在契约中会对债有一定的限制, 添加了具体的数据以及期限, 因此对双方有着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简单的契约只是双方进行交易的一个体现, 即使写明数据及期限还是可以通过沟通从而改变契约中的规定的。债因是一种可观的关系, 是任何形式的付出以及接受关系。

  二、债因的作用

  债因能够让契约产生债的能力, 让对方通过行为解决债, 适用于各种契约。契约有很多种, 其中口头契约以及文书契约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在合同法中, 债因必须在合同中标明, 符合合同法的标准, 因而合同有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维护利益受损的一方。但是口头契约就比较麻烦, 如果双方在契约过程中并没有人证, 只是口头上约定, 其中一方反悔不肯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也不在法律规定的保准之内。

  债因能够控制双方的行为, 对双方的自由进行约束。从而确定允诺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实现某个要求满足受诺人, 在这个时候, 允诺人应该履行约定中的义务, 并且根据时间年限, 履行义务。

  三、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 有部分与债因相关。比如要物合同, 根据彼此之间的约定, 从而形成合同。我国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双方是否达成合同, 而是关注合同背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存在, 双方是否应该执行。或是双方约定中的债因是否存在, 若是发生债因不存在的先行, 法律就应该给予帮助。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是有规定的, 将合同本身的效力以及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分开了。其中的债因在这里被称为正当原因, 是我国国人必须承担的一种权利义务。我国的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 发生了权利义务失衡或是交易安全救济的情况, 仍旧会保留合同的效力, 能够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合同进行处理, 而非将合同转为无效合同。我国在对债因的安排是比较科学的比较讲道理的, 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 实用性非常强, 符合本国的实际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实际制定的, 绝对是贴近人们生活并且有效的, 因此在制定的时候应该更为真实有效的对法律进行规范。合同法涉及到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 因此, 应该正当的对待并维护。但是人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也应该清楚的将债因表达出来, 债因清楚能够更好的让法律对合同进行保护。能够有效获得法律的救助, 能够直接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

  四、结束语

  很多时候, 差不多类型的事情, 但法律在判定的时候却是两个结果, 一方利益被维护, 一方利益没有被维护。合同法能够维护双方的利益以及合同效力。债因是合同中最为普遍也是最为重要的依据。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 应该彼此尊重平等, 不能强硬的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或是意志。在合同签订后, 双方应该正当行使彼此权利, 遵循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因为一己之私导致合同出现故障。

  参考文献
  [1]贺栩栩.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 2016 (12) :94-103.
  [2]范雪飞.半掩于救济的债因:美国不当得利法发展简史[J].北方法学, 2015, 9 (1) :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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