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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中, 卖方一定构罪而买方不一定!为什么?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曾莉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餐厅当服务员,期间认识了男友武某。一个月前,武某打电话给王某,叫王某到某餐厅门口等一个叫“野鸡”的人,拿点土特产回来吃。
王某照武某说的办,从“野鸡”手里接过一个包裹,随即被便衣民警抓获。经过鉴定,“土特产”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9.2克。
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某母亲为其委托了专业的毒品辩护律师。在看守所内,承办律师与王某开始了对话。



通过与王某对话,律师得知王某对其替男朋友武某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的,王某还提到武某要吸毒,对于他是否贩毒王某并不清楚。
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销售毒品给他人(销售毒品给他人),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把毒品买来再进行销售)。
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卖毒品的人肯定构成犯罪,但买毒品的人不一定构成犯罪。查明购买毒品的真实目的非常关键,因为它是能否定罪的关键!
本案中,武某购买毒品的目的不明确。
虽然王某说武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已吸食,但仅是她个人的说法,只能作为参考,不可全信。这个时候,武某的口供就非常关键,但武某收到风声,跑了。
随后,律师又问了王某几个关键问题:

1. 手机是否被扣押?是否打开过微信?打开微信干什么?你和你男朋友的聊天记录包括什么内容?
2. 取毒品是免费还是收费?是否有获得提成?



听到王某的回答,承办律师舒了一口气,回到律所办公室加班写了一篇律师意见书给侦查机关:
一、本案真正的买主是武某,王某只是购买毒品的工具。武某是买方,不是卖方,如武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转售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是贩卖毒品,应是非法持有。


二、武某未到案,目前也没有任何关于武某存在贩毒行为的证据,王某也没有说武某买毒品是为了销售,根据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确实的查明武某购买毒品的目的。虽然武某逃逸,但逃逸的目的有多种,不代表其一定存在贩毒行为。


三、如不是贩卖,则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非法持有的立案标准是10克,本案的冰毒数量未达到10克,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侦查机关收到律师意见书没有回应。一星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到了检察院后,重新将律师意见书提交给检察院。


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天下午,王某从看守所放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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