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

发布日期:201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7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