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对于因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生育与否的决定权是在女方的。第一,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可自由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问题。因此生育问题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同意;第二,在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身体权之间,妻子的身体权是要优先于丈夫的生育权的,女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是否使用自己的身体。女方单方终止妊娠或者放弃生育能力的,丈夫不能要求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或者解除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在法定情形下,向有过错的一方诉请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必须注意的是,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严格法定的,证明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也要有无过错方承担,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尤其是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对于财产分配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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