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发布日期:2019-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平、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及汪某亮、汪某丰(另案处理)共同或分别以退还抵债蜂蜜为由对被害人陈某国用拳头、砖头进行殴打;以还钱态度不好为由对被害人吴某波用拳头进行殴打;以未还清债款为由对被害人汪某根用石头进行殴打;以有过节为由,对被害人徐某勇用铁棍进行殴打,造成以上被害人多处骨折,经鉴定,造成四被害人不同程度的轻微伤至轻伤二级。此外,以逼赌场所欠的高利贷债为由,先后对被害人董某龙、胡某福实施非法拘禁,将其推进水塘不准上岸长达4、5小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平、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平、汪某武、汪某宝、汪某祥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均不同程度地认罪,悔罪。
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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