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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产生了法定的损害结果

发布日期:2019-03-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产生了法定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产生了法定的损害后果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如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结果,一般认为包括三项内容,即:
(1)离婚事实,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的事实发生。《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未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不要求离婚而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2)精神损害,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导致配偶因婚姻关系破裂、身体受到伤害等引起的精神痛苦和创伤。由于精神损害难以通过有形的内容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确切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造成身体伤害引发的精神损害,这类损害可以参考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另一类则是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这类精神损害是因为乙方的行为,损害了配偶对婚姻关系的信任、忠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以相对方没有过错为原则。《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均存在相关过错的,双方均有不忠实的行为,则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身体、健康损害及其它财产利益损失。这类损害并非必须的要件,当事人一方可能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从而造成了相应的身体健康损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这时受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支持人身损害赔偿。但也有可能,过错方实施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未造成对方身体、健康上的损害,也就不存在人身损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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