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受害人提前病故,侵权人能够请求返还部分赔偿款吗?

发布日期:2019-03-05    作者:杜红涛律师
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法院支持吗?
案情介绍:受害人提前病故,侵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张月红系张龙喜之女,张龙喜受伤后其为法定代理人。2013年7月,张龙喜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周东祥及百锐特公司共同赔偿898942.18元。审理中,百锐特公司对张龙喜主张20年护理费提出异议,认为此费用尚未发生,可酌情支持5年,若5年后还需护理,可另行主张。东台法院审理后,认定张龙喜各项损失为1147662.85元(其中20年护理费867320元),由本案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59298元(含20年护理费的30%即260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原告先后支付赔偿款300000元,款项汇至本案被告银行卡。张龙喜于2014年11月22日去世,其不再需要护理,实际护理时间只有906天,不足2年半,现按5年护理费计算,本案原告仅应支付65049元。被告作为张龙喜的女儿及生前法定代理人接受赔偿款,护理人应将张龙喜未用部分的护理费132012元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320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2013)东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百锐特公司应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百锐特公司与张龙喜于2014年3月就368333元赔偿款自愿达成“由百锐特公司履行30万元,张龙喜放弃余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百锐特公司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因张龙喜受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
律师说法: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首先,原告百锐特公司之所以需向张龙喜支付款项,是基于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方的利益受损。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盖然性来看,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
(2013)东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百锐特公司对张龙喜20年护理费的30%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张龙喜权益受损应得赔偿的合理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张龙喜或是被告张月红均未因该判决获得不当利益。
最后,在(2013)东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百锐特公司与张龙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龙喜通过张月红收取30万元赔偿款符合双方约定,具有合法依据,且百锐特公司并未按生效判决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其认为张月红因张龙喜提前病故而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不足。故百锐特公司诉张月红返还132012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立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