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格某某注册成立了某商贸公司,又先后在其他多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并以做生意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为由,鼓励公司员工投资,给予高利率或股权回报,共向员工募集资金4100多万元、向十几位亲友借款1200多万元。案发后发现,其中有十多名业务员或员工难以抵御诱惑,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而向亲友借款后,又借给公司。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格某某以需要资金、鼓励投资为名,采取高利率或股权回报的手段,通过各子公司、分公司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共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300多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格某某的辩护律师肖小勇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规定可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只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所以,被告人格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本案中虽有吸收公司业务员或员工之外的社会资金的情形,但尽管如此,由于格某某及公司并不知情,同时也并非是格某某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少数业务员或员工为了高利率和股权回报向他人借款。所以,被告人格某某及公司对此情形也根本谈不上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格某某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后采纳了肖小勇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格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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