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已过后又同意偿还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计算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13年5月5日,原告李XXXXX与被告刘XXXXX《XXXXX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李XXXXX承包被告刘XXXXX的砂石料厂,承包期限为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李XXXXX交纳50万元承包保证金,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也做了约定。2014年5月1日合同不能履行,原告直到合同履行期届才向被告要求退还违约金,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书面答辩称:原告已经支付的50万的保证金退还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二、审理法官认为
原、被告的承包合同于2014年5月1日起无法履行,可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至原告2016年12月起诉时已过2年,但原告李XXXXX与被告刘XXXXX于2016年10月26日通电话时(做了录音证据),让原告李XXXXX可把砂石料厂的设备变卖偿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视为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故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1、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因为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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