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发布日期:2019-03-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石某某因结肠癌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医院违反诊疗规范,20天内连续做了三次手术,导致原告腹部肠瘘严重感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按照70%赔偿比例予以赔付,合计105791.4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诊疗规范,医疗事故,结肠癌,肠瘘
【裁判案例】2016年12月13日,经XX外科医院门诊诊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收住院治疗,在硬膜外加静脉复合麻醉生效后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结肠癌,肝转移,慢性阑尾炎。2016年12月19日又行右半结肠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肿瘤减灭术,术后粘连性肠梗阻,于2016年12月30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肠粘连松解术,2017年1月7日发现肠瘘,给予对症治疗。2017年1月16日,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诊断为肠瘘。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现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XXXX外科医院赔偿合计105791.45元。
【典型意义】
1. 原告认为,由于石某某在短短20天内连续做了三次手术,不能进食,而且腹部肠漏严重感染,高烧不退,状态极度恶化。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不当,严重损害了石某某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2. 对石某某的诊断和治疗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在其结肠癌发生发展的治疗过程可能出现相关问题,并发症也是正常的,不能避免,只能减少。治疗和护理是正确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的责任。
3.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石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石某某医疗事故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4.法院认为,石某某在XX外科医院治疗疾病期间,因XX外科医院诊疗的过错行为,已被省医学会认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向XX外科医院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赔偿数额按鉴定意见确定的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即70%赔偿比例予以赔付。
【参考资料】
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医疗纠纷:因甲状腺和背部肿物行手术治疗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
3.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