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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刘琬琳律师
近年来,我国网商群体从 ,400 万迅速增长到 2000万的规模,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但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是由此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不会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所以隐私保护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则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谋取暴利。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显示,64%的美国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站将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59%的用户担心网站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此外,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好奇心,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信息,推销商品;有的企业则利用网络经营的特殊技术,隐蔽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使不少消费者受骗上当,达到企业敛财的目的。随着网上交易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必然会大量涌现。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例如对于隐私保护,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了一个热点问题。
一、网络环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丑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目前,互联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主要有三个方面:(1)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这就使得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滋生了网上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也容易产生交易纠纷。特别是在我国商业信用不高的情况下,网上商品的品质良莠不齐,难以让消费者信赖,加之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修理、退货、索赔或其他方式的救济很困难,这些都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2)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与分析能力,这就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在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存在被非法收集或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潜在的威胁。(3)由于互联网的跨国界性,一些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在互联网中变得越来越突出。这里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经营者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可能受到多个国家法律的管辖,而世界各国对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当出现了这种情况时应如何解决。二是消费者进行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性执行措施,著销售者所在地政府不能有效地执行其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所在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措施。
二、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首先,建立网络环境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信用体系。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们就需要建立信用体系,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更为开放、更需要法制与监督机制的经济;而从市场经济再到网络经济,我们就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因为与网络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又是一种更为开放与灵活的经济模式,开放与灵活带来更大的市场与更多的商机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更高的风险,而面对种种风险与不确定因素,显然光靠商人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与信用体系,法制体系有事后解决的作用,而信用体系却往往能达到事前预防,所以在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作用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就更为重要,可能也是消费者辩识商家的唯一有效途径。
其次,加强网络消费者的教育。消费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消费活动的方方面面,从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的识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掌握和应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培养健康的消费文化等。当然消费教育不单单只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同时还应该包括对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教育。这样可以减少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发生。同时消费教育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文化和生活质量。它还在促进产业结构,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有重要作用。
最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网络环境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关的法律法规除我们上面曾提到的消法第八条外,还包括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针对网络环境的一些具体特点,有必要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修改或补充规定:(1)承认通过网络等方式披露商品信息与企业信息属于合法披露信息的方式之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网上信息披露,可以作为消费者已被告知的依据。(2)在承认通过网络等方式披露商品信息与企业信息属合法披露信息的方式之一的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和要求也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种种措施使互联网的经营者如实的反映自身情况,尽最大努力减少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问题,为我国互联网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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