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执法观念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
发布日期:2003-1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超期羁押为何屡禁不绝
超期羁押为何在我国屡禁不绝,为什么国外的情形没有这么严重?是不是因为国外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健全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郝宏奎教授认为,超期羁押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种严重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虽然有具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执法观念、人权保障观念落后。他认为,在人权保障完善的国家,即使没有各种监督、追究责任等制约措施,也不会出现超期羁押,至少没有成为一种现象,因为法律明确了羁押期限,而司法人员的行为绝不会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然而,我国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超期羁押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避免放纵犯罪,是社会责任的表现。这突出反映了司法人员一些执法观念的落后。比如侦查人员相信该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如果解除羁押,侦查人员往往会认为这将放纵犯罪。这就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作祟。一些人有不枉不纵的观念,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这仅仅是一种理想,很难实现,其结果往往演变成宁枉不纵。在司法实践中,最明显的是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即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往往习惯于层层请示、汇报,而且有些案件还未请示就已经有了各种批示,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出现超期羁押。
上述观念是否只在侦查部门才有呢?郝教授认为,这与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水平有关,是整个法律文化长期熏陶、强制性灌输的结果。在我国,社会法律文化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社会本位观念极为浓厚和强烈。在个体与社会、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问题上,后者占据强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比较轻视。
超期羁押侵犯了哪些权利
超期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哪些权利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指出,首先,从实体权利看,超期羁押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羁押对于公民自由的剥夺是在没有经过法院最终定罪量刑之前作出的。与实体法中的刑罚相比,应当将超期羁押看做一种预支性的嫌疑刑罚,而且羁押可以折抵刑期,超期羁押作为预支性刑罚的性质就更加明显了。但是如果判决无罪,又当如何折抵呢?其实不仅是判无罪,即使判处缓刑、管制或无期徒刑、死刑,羁押时间也无法予以折抵,因此这种预支性刑罚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与刑罚相比,被追诉者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其处境还不如刑罚执行,因为后者尚有对刑期结束的预期,而超期羁押则有一种遥遥无期的感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更为巨大。
其次,从程序权利的角度看,超期羁押明显损害了被追诉者的辩护权与公平审判权。在被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收集证据,很难有效行使辩护权。就积极防御权来说,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无法完全代替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与防御权。很多情况下,只有本人才能够找到目击证人。
陈教授认为,超期羁押对于辩护权的消极影响也会涉及到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羁押时间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精神状况不佳,意志消沉,并出现胡供、乱供,勉强认罪,以摆脱诉讼缚累。而羁押的维持也经常会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被羁押的被告人很难获得无罪判决。
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羁押有利于防止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的发生,因而有利于社会治安。还有人提出,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害怕释放犯罪嫌疑人会引起集体上访或骚乱影响安定大局,因而迟迟不敢放人导致出现超期羁押。这就引出保护人权与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大局之间的矛盾。如何认识、解决这一矛盾呢?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认为,两者之间应当进行价值上的选择,首先要认识到,只有限制公权力的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其次要从培养社会的法律意识着眼,从个案看有可能放纵犯罪,但是更要看到超期羁押行为对人们法制观念的影响。靠超期羁押来防止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对抗非法的现象,如果司法人员自己尚不尊重法律,又如何让其他人来维护法律尊严呢?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如何能够提高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也指出,杜绝超期羁押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要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变为多元平衡的价值观。过去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然而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的权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人的权利的尊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刑事诉讼中既要考虑保障人权,也要考虑社会稳定等其他方面,而不应仅考虑其中的某一方面。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
人的行为是观念的体现,学者们一致认为,要预防乃至杜绝超期羁押,只有转变执法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何家弘教授总结了以下几种观念的转变:一是从权力本位的执法观转变为权利本位的执法观。我国长期重视权力而忽视权利,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权利为本。执法中为维护国家权力就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二是从军事斗争观转变为文明的公正执法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着军事斗争观念的影响。军事斗争的基本规律是“你死我活”,而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正。三是从有罪推定的侦查观转变为无罪推定的调查观。侦查与调查体现了观念的不同。过去强调侦查,容易使办案人员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容易出现以捕代侦、羁押后刑讯以获取证据的做法。四是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有很多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到充分证据,虽然已经“破案”,但是“诉不出去”或者“判不下来”,形成超期羁押。究其原因,侦查人员的办案观念起了重要作用。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侦查人员查清了案件事实,但是要让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相信这是事实,就要靠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五是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变为重视物证的证明观。我国司法传统中重视人证,因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非常重视。现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司法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六是从坚持错误的知非观转变为知错即改的知非观。有些侦查人员知道错误拘留、逮捕后,不是立即改正、释放被羁押人,而是想方设法发现被羁押人的其他问题以证明其羁押行为的正当性,结果错上加错。
但是,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那么目前应如何预防超期羁押呢?张智辉提出,预防超期羁押要在现有条件下多想对策。其中,少用羁押措施是重要手段。虽然法律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期限,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羁押状态下的侦查并无期限限制。因此,应当研究在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状态下,通过其他侦查手段来突破案件,减少对羁押状态下获取口供的依赖。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教授认为,在完善现行羁押制度方面,登封市检察院探索对超期羁押问题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的转变,采取多项措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值得推广。这说明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但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现象,还需要从制度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羁押制度,比如拘留、逮捕以后是否羁押,在国外是由中立的司法官进行审查、作出决定,而在我国拘留、逮捕的后果就是羁押,没有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国外有定期审查程序,即由中立的司法官对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而我国并没有这种程序,因此我国应当在宪法中确立羁押由中立的司法官进行审查的原则。另外,当前容易做到的是将羁押机关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以形成羁押对侦查的有效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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