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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补缴、缓缴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最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对深圳市各个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管力度。 不少用人单位咨询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在劳动者不愿缴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劳动者应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现针对各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我们汇总如下信息,供各公司参考。
缴存基数
很多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都存在误解,认为应当按照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缴纳。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的,则按照5倍作为缴纳基数。

免缴、缓缴条件
由于很多员工并未打算在深圳定居,且缴纳住房公积金会直接导致每月直
接领取的工资相应减少,因此很多员工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一事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不缴住房公积金,则会产生补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风险。


考虑到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的劳动者会产生一定负担,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条件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对于领取最低工资的员工,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该免缴仅针对个人,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缴纳本应承担的部分。但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法律责任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先通过发函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的方式强制执行。

提取条件一:消费住房提取


1购买住房的


员工购买的住房属于首套房的,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余额;购买第二套住房及以上的,仅能提取账户余额的60%;员工在限购令实施之日后,即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则不能提取账户余额。


2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


对于员工购买的首套房,则员工可以选择每月提取,也可以选择每年提取。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为:月应缴存额*还款月数(但不超过实际还款额)。对于员工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及以上的,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为:月应缴存额*60%还款月数(但不超过实际还款额)。员工在限购令实施之日后,即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则不能提取账户余额。


3支付房租的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4其他住房消费的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非住房消费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完全提取的情形,其中包括(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若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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