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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企业致员工受职业伤害可被关闭
www.110.com 2010-08-06 16:48

前天上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宣传贯彻视频会议。据介绍,企业如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并情节严重的,除关闭企业外,还要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将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元元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扩大《暂行规定》的社会影响力。按照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按照情节轻重,安监部门对26种生产经营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向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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