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反悔撤销吗? (二)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丁嫣律师

(三)正确把握交付与登记的关系
一要分清赠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动产的赠与以交付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要分清占有与物权转移的区别。占有对物权具有重要意义,受赠人依约占有动产的,一般可以认定其为该动产所有权人。赠与不动产则不同,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也未发生转移,除非经过公证,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都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夫妻之间赠与城市房产而言,其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在赠与房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着未办理过户登记即已交付的情况,对此,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以上观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版,第110~112页)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给出答案,但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由于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文章来源于网络 若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